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草)决字[2025]第069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共华镇界福*******,现住沅江市共华镇界福*******。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中午,违法行为人刘XX窜至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XXX超市,盗得该店门口货架上两包和成天下槟榔(单价100元/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系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截图、违法犯罪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2025年5月30日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系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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