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76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职业*******。
  现查明:龚xx曾于2020年4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5年07月09日21时39分,龚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KW56XX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花山派出所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龚xx检测结果为60mg/100ml。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本人陈述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4、强制措施凭证5、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