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新市)决字[2025]第069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岩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汨罗市XX镇老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新市镇XX转盘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曾XX的陈述、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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