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金公(石)决字[2025]第003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石鼓*******,现住湖南省祁阳县石鼓*******。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8时许,我所在核对反诈中心下发涉诈人员名单中发现,我辖区居民刘**(身份证号431121200610140559,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石鼓源乡大岭下村11组154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1907004843374)涉嫌诈骗,后派出所民警将刘**带至金洞公安分局执法办案区。经查,2025年6月27日,刘**在手机网站(现网址已被封禁)了解到,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的兼职,刘**因缺钱用,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姓名提供给了对方,对方利用刘**的银行卡进行转账跑分,2025年6月27日20时40分被电信诈骗受害者王珊珊通过银行卡给刘**的银行卡转账两笔钱,其中一笔190元,一笔210元。对方通过刘**的银行卡进行洗钱,涉案金额400元。经反电诈平台查询,刘**银行卡涉案一起,刘**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反电诈平台涉案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祁阳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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