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浏公(龙)不决字[2025]第0169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龙伏*******,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龙伏*******。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周X在浏阳市龙伏镇XX村XX片XX组家中,两次吸食含有湖南省临时管制非列管物质“替来他明”的电子烟。2025年7月14日,经对周X经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呈“替来他明”阳性。周X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治疗。
  以上事实有1、周X的陈述与申辩;2、周XX的证言;3、现场指认相片;4、现场检测报告;5、自愿戒毒回执;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8、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