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铁*******,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铁*******。
现查明:2018年10月01日,赵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4日21时左右,赵X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实,车牌号为湘XXXXXX),行驶至桃江县灰山港镇清江路路段时,被正在进行检查的桃江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并对赵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21时21分许,民警即陪同赵X至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送检。2025年07月09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赵X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发情况及受案情况; 2、违法行为人赵X如实陈述了其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到案经过,证明了赵X的到案情况;4、赵X的户籍信息,可证明其身份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可证实赵X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的情况;6、检查笔录、公安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明了赵X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时间和地点;7、公安交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证实赵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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