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Y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老挝南塔省,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嘉树*******。
现查明:2019年4月初,老挝籍YO***(持有号码为P2172327的普通老挝护照、没有使用的号码为L6286531的旅游签证)持过境证(号码不详,已遗失)从磨憨口岸入境。之后和其在2018年12月认识的醴陵男子许益丰一同到湖南省醴陵市。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在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共同生活。2022年全市三非摸排时已纳入实有人口管理。2025年3月,YO***为办理结婚手续乘坐高铁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勐腊县,之后联系蛇头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乘坐蛇头的摩托车偷渡非法出境至老挝。2025年6月15日,YO***持号码为P3272577的老挝普通护照、 号码为AG380569的S2签证从磨憨口岸入境。2025年6月18日和许益丰在湖南省民政厅领取了结婚证。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护照签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YO***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YO***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YO***合并执行罚款4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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