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清水*******,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河*******。
现查明:2023年9月17日14时55分,王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开福区XXX路由西向东左转,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XX街与XXX路路口时,遇龙XX沿XXX路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马路至此,因王XX饮酒后驾车等原因发生车辆与行人碰撞,导致车辆受损、龙XX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龙XX构成轻伤一级),事发后,王克XX驾车逃逸,违法行为人王XX实施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凭证号为XXXXXXXXX号违法通知书; 4、王XX的陈述和辩解;5、投案经过;6、事故责任认定书;7、证人证言;8、天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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