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0时许,吕XX从他人手中购得一千元的毒品冰毒后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土门巷附近一角落内采用烧烤的方式进行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尿检报告、毛发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