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773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3月04日21时许,违法嫌疑人徐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永康居委会一xx店内伙同余xx通过烧烤的方式吸食500元人民币冰毒。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报告,户籍资料,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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