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84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鼓*******,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肖×、赵×、方×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新辉社区宏腾酒店使用酒店的电话网线搭载GOIP设备为诈骗提供帮助,肖×、赵×、方×三人每人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上级下发线索、开房记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2021年4月因偷越国边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