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新圩)决字[2025]第028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田县新圩镇长富*******,现住新田县新圩镇长富*******。
  现查明:2024年10月23日到2025年4月30日期间,张某在一款名为“C7”的网络赌博平台软件内通过“分分彩”的玩法下注赌博,以此打发时间娱乐,每次下注10-30元不等,期间多次在赌博平台内充值与提现;2024年4月30日张某在赌博平台赢钱后,操作提现1500元到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xxxxxxxxxxxx984,然后于当天收到了武某被诈骗的1500元;之后张某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只能收款不能付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