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渠)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6月中下旬,在靖州县横江桥乡高速口附近高架桥下,违法行为人陈×志、覃×州、饶×飞、刘×(未到案)、吴×来(未到案)在陈本志车牌为湘××××××的宝马牌汽车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5年7月14日,在靖州县横江桥乡一处山路旁,违法行为人陈×志、覃×州、饶×飞、刘×(未到案)在陈本志车牌为湘××××××的宝马车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5年7月15日,民警分别提取陈×志、覃×州、饶×飞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经检测,三人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另查明,2016年12月02日,覃×州因吸毒被靖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以上事实有陈×志的陈述与申辩、覃×州的陈述与申辩、饶×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到案进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