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36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东桥镇长塘村桥头*******,现住东桥镇长塘村桥头*******。
  现查明:为图财,违法行为人朱XX于2025年7月12日19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路XX广场路边人行道上,盗窃了高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蓝色菲利普自行车(2023年7月份658元购买,鉴定未出),后将该盗得的自行车以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违法行为人朱XX于2025年7月15日8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大学地铁站2号口附近,盗窃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黑色美利达自行车(2024年9月份1998元购买,鉴定未出)。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朱XX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的美利达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指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