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巨)决字[2025]第073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
现查明:2025年2月下旬,王**多次伙同孙先元、“力明古”驾车前往历钍成等人在新邵县巨口铺镇铁梅村、石槽村等地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均是采取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场,赌场内人员多达三十余人,每把输赢至少上千元。王**三次在该赌场内赌博,共计输了五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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