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治)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2024年3月26日至28日,杨×贵在沅陵县沅陵镇何××村粟某家中的厨房内,组织人员以“砍鸡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人员进行“抽水”渔利,杨×贵本人参赌,赌注最低一百元,上不封顶,全场输赢上万元,杨×贵在赌场内抽头渔利1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赌博罪于2024年05月2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5年7月2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诉决定.。
根据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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