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泥)决字[2025]第053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石牛*******,现住重庆市市区南岸区*******。
现查明:胡××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然于2025年4月3日在重庆市南岸区××街附近一棋牌室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卡号××1980)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胡××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了电信诈骗,其中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的陈××被电信诈骗,其中被骗的五万元转账至上述银行卡,该卡当日进账10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