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卫)决字[2025]第08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邵阳市大祥区火车*******。
  现查明:张×通在“NG体育”APP参与网络赌博,2025年7月1日张×通在“NG体育”上提现1000元,该1000元系林×康支付宝转账涉诈资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溯源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