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1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高罗*******,现住湖北省宣恩县高罗*******。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21时许,杨×与陈×喜在网上接到发散上门按摩的小卡片兼职后,从永定区前往武陵源区在武陵源区×××路道路两旁停放的车辆车窗玻璃上张贴上门按摩的小卡片,共计张贴200张左右。杨×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3、(10)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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