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红)决字[2025]第120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太和街136号4*******,现住太和街136号4*******。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1时40分,违法嫌疑人王X明用脚踹门的方式进入红卫煤业公司308房号董事长办公室实施盗窃,在未盗窃到任何财务后离开办公室。王X明2025年3月30日因盗窃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供述;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报案人的询问笔录4、抓获经过5、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王**2025年3月30日因盗窃刑满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