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0时许,邓×丽在赫山区大桃北路××酒店用他人的身份证号码登记住宿信息,前台王×瑶也没有登记同住人员刘×的身份证信息,王×瑶给邓×丽、刘×办理了入住。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n》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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