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先)决字[2025]第021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锦滨*******,现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肖**在辰溪县辰阳镇玉泉里小区外的公厕内,使用自制的“溜冰壶”吸食毒品冰毒一次。经对违法行为人肖**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一、2025年3月3日,肖**因吸毒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二、肖**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24年2月14日出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决定对肖**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