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治)决字[2025]第011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晚19时50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黎睿、辅警罗杏、辅警胡嘉欣在正虹大道设卡查车,陈**驾驶车牌号为浙G2581X的东风牌越野车在经过卡口时,为逃避检查,未按交警示意停车,加速冲过卡口,在冲关过程中,造成交警辅警罗杏右手臂擦伤,陈**在驾车逃离后驾车至党校处弃车逃离现场,07月16日,陈**到我局投案自首,经询问,陈**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与申辩;2、交警大队民警黎X、辅警罗X等人的证人证言;3、执法记录仪录像;4、卡口照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