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29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段***
现查明:2023年9月27日,燕泉派出所民警对郴州市北湖区XX幼儿园检查时,在园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照反恐怖行为防范要求,发现以下问题:1、一键式报警欠费,不能联通110;2、保安不在岗,不能履行值班值守任务;3、视频监控存储时间不能达到90天;4、无人员进出信息登记;5、反恐台账不完善。2023年10月9日民警在园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XX幼儿园进行复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一、视频监控存储时间不能达到90天;二、反恐台账不完善,包括:1、未建立反恐组织体系;2、反恐培训无方案(内容、签到册);3、无反恐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登记表;2、现场检查笔录;3、段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第1、2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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