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王)决字[2025]第0780号

  被处罚人IN***,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醴陵市沩山镇新东*******。
  现查明:2024年4月15日老挝籍女子IN***持号码为P2953916的老挝普通护照、号码为M2576252的L旅游签证从昆明机场入境(入境后可停留30天)。入境后坐车至福建探望嫁到福建的表姐。2024年12月31日经人介绍与醴陵籍男子文乾认识。之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在醴陵市沩山镇新东堡村共同生活在一起。在签证期满前IN***既没有按期离境,也没有及时到出入境部门办理签证续签,一直非法滞留在福建、醴陵等地。2025年7月16日IN***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6日,IN***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IN***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