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先)决字[2025]第0208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安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安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违法行为人龚X经李XX邀约,同意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龚X通过微信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930124214818)发送给李XX,李XX遂将龚X名下的银行卡号发送给其上线“周X”(身份不明,现在逃)。同月14日,龚X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收到受害人粟X被诈骗的5000元资金,李XX让龚X将该5000元转至其微信,但因龚X银行卡异常未能转账成功。后李XX通过手机微信、电话的方式让龚*到银行取现,龚X遂前往辰溪县辰阳镇一圆台中国建设银行取现。经查,龚X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非法所得为3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柒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柒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