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赫店*******,现住韶山市竹鸡塅菜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1时许,韶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韶山市韶山大道与韶山南交叉路口路段设置执勤点查处夜间重点交通违法行为。21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饮酒后驾驶皖BLM×××小型客车搭乘其同事沿韶山大道由陵园路口方向往天鹅路口方向行驶,途经执勤点时被交警查处。交警现场对违法行为人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交警将违法行为人李××带至韶山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39706442,39706796)。6月29日,我局交警大队聘请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采血管编号为“39706442”的血液样品进行鉴定。7月1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编号:湘锦程司鉴[2025]毒鉴字第7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送检的采血管编号为“39706442”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6.79mg/100ml。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曾于2020年5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7月14日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不予立案处理。违法行为人李××本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鉴定意见,户籍、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前一次酒驾处理结果,本次醉酒处理结果,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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