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茨岩*******,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龙*******。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下午15时许,张X海因抚养费问题找到在龙山县民安街道X卖鞋子的彭X情,张X海在与彭X情发生争执后,先在彭X情店内打了彭X情两耳光,后张X海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用刀背对彭X情背上打了几下。
  以上事实有张X海、彭X情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