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296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甘肃省迭部县电尕*******,现住无固定住所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宋x窜至长沙市开福区xx路绿叶水果店附近路边,盗窃受害人龙xx放在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电动车后备箱内的一包和天下香烟与一块烤羊排,价值共计约200元。
  以上事实有1、宋x的陈述;2、龙xx的陈述;3、视频监控截图;4、指认现场照片;5、到案经过;6、曾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宋*在六个月内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