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朝)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人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市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市区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2时许,我所接到益阳市公安局线索移交称米兰风尚酒店存在未按实名制登记的情况。经查,2025年05月30日下午14时许,米兰风尚酒店前台卜XX在工作中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夏XX的信息,后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