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62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现住湖南省澧县城头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1月0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02日20时30分,陈××饮酒后驾驶湘J7×××2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大堰垱镇干河八支路段,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两次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80.3mg/100ml、75.69mg/100ml。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3、陈××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微机查询结果单,呼气式检测单及照片、血液样品提取表等书证;4、检验鉴定意见及陈××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信息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