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高桥*******,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高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7时13分许,违法行为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长沙市XXXX小区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长沙市XXXXXX交叉路口时,被XX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被查获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24年01月10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24年01月12日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周某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驾驶证查询记录;5、现场照片;6、人员、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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