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现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至7月2日期间, 违法行为人刘×明知他人可能使用手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拨打诈骗电话活动,依然积极找寻龙×将其实名办理的17749643282手机卡以每小时100元的价格出租给上线从事电话“呼叫转移”拨打诈骗电话活动,并积极在上线和龙×之间进行联络。2025年6月30日,经违法行为人刘×介绍,龙×所持用的号码为:17749643282手机号涉及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李×鸣被诈骗案,导致受害人李×鸣被骗56927元;2025年7月1日,龙×所持用的号码为:17749643282手机号涉及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江×珍被诈骗案,导致受害人江×珍被骗 500000元;涉及苏州市公安局××区分局20250701吴中金庭俞×芳被诈骗案,导致受害人俞×芳被骗17280.6元;涉及温州市公安局××区分局浙江省温州市××区吴×秋被诈骗案,导致受害人吴×秋被骗91954元。违法行为人龙×从中非法获利956元,违法行为人刘×本人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违法行为人龙翔的陈述与申辩、龙翔辨认刘*辨认笔录、上游案件信息、违法行为刘*前科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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