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1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年××月××日××时××分许,马××(男,身份证号:430×××××××××××6411)驾驶车牌号湘B2630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的贺嘉路口至七一路口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经查明,马××于20××年××月××日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查获并处罚。故马××此次酒驾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天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