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瑞)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刘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刘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上午,在桑植县刘家坪乡双溪桥村钟XX家门口,钟XX、钟XX两兄弟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钟XX将钟XX脸上打了一耳光,钟XX打了之后就离开了,大概过了一小时之后,钟XX携带着一根擀面杖又来到钟XX家牛栏处,而后又与钟XX发生口角,钟XX用随身携带的擀面杖将钟XX左手手腕打伤,随后钟XX离开案发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视频监控、伤情照片、病例资料、接报警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1、(1)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