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刑)决字[2025]第073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九嶷*******,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九嶷*******。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明到宁远县XX宾馆8802房间动手打了薛X娟脸部两巴掌,造成薛X娟的右耳耳膜穿孔,后彭X明在XX宾馆一楼大厅门口将薛X娟的手机砸坏。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4.监控视听资料;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强奸罪于2024年02月2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彭**已被宁远县刑事拘留十四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彭**已被宁远县刑事拘留十四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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