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不决字[2025]第0251号

  违法单位:郴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3年4月24日,民警对郴州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级公安局进行备案,2023年8月15日,郴州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取得保安从业单位备案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表、保安从业单位备案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