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黄)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滁口*******,现住郴州市资兴市滁口*******。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刘**在未取得机动船舶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着自己的农用船,从滁口镇林泉村大垅码头经东江湖水域驶入了黄草镇辖区水域并在黄草镇金水码头靠岸,被政府执法人员及公安执法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