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1142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2年至2025年,违法行为人颜*明知他人拿其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其微信出售给他人使用,一共出售五次,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颜*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颜*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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