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刑)决字[2025]第019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毛沟*******,现住湖南省保靖县毛沟*******。
现查明:2024年12月27日,蔡玉坤邀约彭亮、何军、陈坤等多人前往保靖县迁陵镇花井社区蔡家巷002号自己家中杀猪,晚饭过后,蔡玉坤、彭亮、何军、陈坤四人前往蔡玉坤的公司(玉坤农业)办公室打长沙麻将,单注20元,四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2024年12月28日2时许,本次赌博活动结束,蔡玉坤输7000余元,其中陈坤赢1000余元,何军赢3400元,彭亮赢2500元,陈坤等人赌博行为于2025年5月13日由龙山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2025年6月16日湘西州公安局交办我局调查,陈坤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蔡x坤的询问笔录、彭x的询问笔录、陈x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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