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治)决字[2025]第022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航星路6号航岭社*******,现住航星路6号航岭社*******。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0时30许,塘村派出所联合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塘村镇辖区集中开展交通执法联合整治时,周**拒不配合塘村派出所民警曹某某等人的执法行动,用手去掐、推民警曹某的脖子,造成曹某某软组织受伤。
  以上事实有周**询问笔录、受害民警及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