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84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魏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魏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杨**与朱×花约到邵东百富广场谈论两人之间的感情问题。杨**与朱×花发生口角,杨**见朱×花骂得太难听,一气之下动手打了朱×花耳光。朱×花拿起旁边夜宵摊的塑料凳子砸向杨**,被杨**躲开。朱×花用手打了杨**一下。杨杨**抱起朱×花往墙上撞了两下。后被群众拉开。经民警初步目测,当时朱×花嘴唇有轻微出血,右小腿有青紫。后经医院诊断,朱×花左肩锁关节半脱位。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报案材料,伤情相片,医院诊断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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