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粮市*******,现住祁东县粮市镇鑫安*******。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7时50分,陈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祁东县河洲镇XX街XX银行门前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数值为41mg/100ml。经系统查询,陈XX于2024年05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此次查获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相关查询资料,酒精呼气检测单,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