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谢家铺镇下*******。
  现查明:2024年09月11日19时12许,何X酒后驾驶湘JXXXXX小型客车在X049谢杨线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葛藤桥村路段被鼎城交警七中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mg/100ml,何X曾于2022年6月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饮酒驾驶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