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不决字[2025]第0015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
  现查明韶山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项目部分位置坐落于韶山市清溪镇xx村民组,行为人刘xx等xx村组村民认为施工所埋水管较大,施工挖地埋水管会影响到组上集体土地的利益,村上因此事项同施工方多次协调无果。2025年6月13日晚,沈x等施工工作人员在韶山市xx入口处对韶山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项目进行施工,行为人刘xx等村民见载有施工方发电机等施工工具的一台银灰色、五菱牌、牌照为云Axxxxx的面包车未落锁,遂将面包车推行一段距离并用钥匙套开,后行为人刘xx将面包车开至村组长家中,企图通过此种方式引起施工方重视,解决施工方占用组上集体土地的事宜,后行为人刘xx又联系其他村民主动将面包车归还至施工工地。经村民组同施工方沟通协商,施工方针对刘xx行为表示谅解,刘xx等村民组村民也将不再影响后续施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