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太)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傅**,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太平*******,现住石门县太平镇曾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至15日,违法行为人覃××、覃××、李×、陈××、傅××等人因不满炉慈高速项目部拖欠临时征地,房屋炮损等补偿费用,遂在太平镇曾家垭村老峪服务区路段利用三轮摩托车等物阻碍相关车辆通行,致使高速公路建设无法按照正常进度施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傅**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