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涔)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1月29日12时许,罗X旺与罗X天等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泥井村罗X秋家吃中餐,期间饮了白酒,酒后,14时许,罗X旺与罗X天等人利用扑克牌以0.6元/盘打 “打三百分”的方式进行娱乐活动,罗X天以罗X旺是否有“大鬼”为输赢比外围,比注为2200元,罗X天输了罗**2200元,罗X天拒不支付输资,回到涔天河镇双石桥村,罗X旺向罗家天索要赌资,遭到罗X天的拒绝,罗X旺用手推了罗家天,导致罗X旺站立不稳,跌到在地,致使额头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罗**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法医鉴定;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