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荷)决字[2025]第1351号

  被处罚人M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隆回县荷香桥镇桐*******。
  现查明:2023年底,孟加拉籍人MA***从孟加拉入境中国,居住在隆回县荷香桥镇桐木桥村。2025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发现其未在2025年7月11日之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有签证护照、结婚证明、同案人陈述、违法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MA***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