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涔)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涔天河镇双石桥村*******,现住涔天河镇双石桥村*******。
现查明:2025年1月30日15时许,罗X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双石桥村罗X林家打麻将,罗X文责怪罗家旺向其父亲罗X天索要赌债而打伤了罗家天,因此事,持砖头打伤了罗家旺。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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