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大)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罗桥*******,现住常宁市云景家园麒*******。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曾某豪于2025年7月13日在百度贴吧上看到依托咪酯贩卖的信息,其联系对方,并去往广东省清远市进行交易,其用1000元现金在清远市购买1克依托咪酯,其于2025年7月14日在其家中用火烧的方式将依托咪酯融化成液体,用注射器将依托咪酯液体注射进购买的正常电子烟烟弹,其共自制三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其于2025年7月14日晚上、7月15日下午用电子烟吸食的方式将三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全部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X豪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尿液检测报告、检查笔录、扣押文书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